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我公司员工/长期无故旷工。 根据《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员工连续旷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请求集团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请示
xx公司
二〇xx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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