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不同之处概述:
将旧规范的第五章《多层砌体房屋》和第七章《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合并为新规范的第7章《多层砌体房屋和底层框架、内框架房屋》; 增加了第8章《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的内容; 取消了原规范第十一章《烟囱和水塔》的内容; 增加了第12章《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内容;
将原规范第二章第四节的非结构构件调整并增加内容,变为新规范的第13章《非结构构件》的内容。 详细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甲、乙、丙、丁)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的详细要求(第3.1.3条),并且较原规范阐述的更细致; 详细说明了建筑场地的选择、明确了在Ⅰ、Ⅲ、Ⅳ类场地上,甲、乙、丙类建筑所要求采取的抗震构造措施(第3.3.1条—第3.3.3条),并在第3.3.4条中明确了地基和基础设计的有关要求: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础;
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首次提出: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第3.4.1条),合理的建筑布置在抗震设计中是头等重要的,提倡平、立面简单对称,对建筑的平、立面外形尺寸,抗侧力构件布置,质量分布,直至承载力分布等诸多因素提出综合要求,需要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相互密切配合;
将原规范结构体系应符合的要求加以调整后,列为第3.5.2条强制性条文; 强调非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列为第3.7.1条强制性条文;
将“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殊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列为第3.9.1条
强制性条文;
新规范对结构材料性能指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并列为第3.9.2条强制性条文; 砌体结构中,砖的最低强度等级由原MU7.5提高为MU10,砌筑砂浆由原MU2.5提高为MU5;
混凝土砌块最低强度等级由原MU5提高为MU7.5,砌筑砂浆由原MU5提 高为MU7.5;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圈梁等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由原C15提高为C20;
对施工中钢筋的代换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既要满足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又要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第3.9.5条); 将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的有关规定列为第5.1.6条强制性条文;6度时的建筑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建在Ⅳ类场地土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在6度时,明确了总高度≤60米(原规范为同非抗震设计),明确了高度计算自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第6.1.1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在6度时,高度≤30米(原规范为≤25米)时,为四级框架;高度>30米(原规范为>25米)时,为三级框架,并将该内容列为第6.1.2条强制性条文;
明确了框架结构对框架填充墙的具体要求(第6.1.15条);
参考国外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国内的有关资料,首次增加了宽扁梁的内容,在此之前仅在国内一些专业学术刊物上有所提法,现在正式列入规范(第6.3.2条)。宽扁梁(梁宽>柱宽),梁柱中心线宜重合(不采用偏心),并应采用整体现浇楼盖。为了使宽扁梁端部在柱外的纵向钢筋有足够的锚固,应在两个主轴方向上都设置宽扁梁,但梁寬也不是无的,在规范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四级框架时不宜大于300mm,原规范为不宜大于250mm(第6.3.5条);
框架柱要求较原规范也有所不同,提出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原规范为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00mm),剪跨比宜大于2,截面长边与短边边长之比不宜大于3,防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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