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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晓惠、俞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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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晓惠、俞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 【审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2.03.15

【案件字号】(2022)湘06民终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牛晓惠;俞越 【当事人】牛晓惠俞越 【当事人-个人】牛晓惠俞越

【代理律师/律所】章浩然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胡琛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张晋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章浩然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胡琛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张晋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章浩然胡琛张晋泽

【代理律所】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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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牛晓惠 【被告】俞越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16万元转款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经查,俞大任在转账16万元给牛晓惠时,双方并未明确转账的性质,俞大任生前即要求牛晓惠返还该16万元,牛晓惠亦同意返还,在此情况下,一审根据实际案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16万元转款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经查,俞大任在转账16万元给牛晓惠时,双方并未明确转账的性质,俞大任生前即要求牛晓惠返还该16万元,牛晓惠亦同意返还,在此情况下,一审根据实际案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俞越本案最初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后变更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虽然一审开庭时双方是以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进行辩论,但是,在一审开庭前,牛晓惠即向一审提交了答辩状,对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书面答辩。《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据此规定,虽然一审在开庭审理时未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是,在开庭审理前,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故一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关于牛晓惠是否在其与俞大任一起生活期间承担了生活开销和旅游支出的问题,经查,牛晓惠虽在一审时提交了其与俞大任共同生活期间其银行卡的支出流水,共计92266.75元,但牛晓惠未提交证据确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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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银行卡支出是牛晓惠与俞大任的共同支出,且牛晓惠在俞大任临终前仍认可自己应还款。综上,牛晓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牛晓惠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1 18:36:47

【一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原告父亲俞大任于2007年10月8日与原告母亲王建华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协议婚生子俞越由王建华抚养,13.2平米的房产俞大任分得其中三分之一,俞大任外出租房居住,鉴于俞大任无退休金无医保王建华补贴俞大任18万元。俞大任与被告牛晓惠均为离异后未再婚。2019年11月双方相识,当时俞大任在广东省顺德市租房居住,被告牛晓惠与女儿一家居住于广州市。同年12月底俞大任将顺德时租住的房屋退租后至广州市与被告牛晓惠租房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4月俞大任返回上海并邀请被告牛晓惠前往上海市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俞大任于2020年5月21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给被告牛晓惠16万元,并在其手机日志中记载

牛晓惠身份证欠我16万元。今下半年动迁结束回账。电话,136××××5225化名惠姐,2020年在江苏海安浦发银行汇出。可以查到”。2020年8月双方又返回广州市在被告牛晓惠女儿家居住,同年9月俞大任再次返回上海,被告牛晓惠于12月8日至上海(飞机票由俞大任购买),因俞大任要求被告牛晓惠归还16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被告牛晓惠于12月10日返回广州,之后双方再未见面。俞大任2021年4月确诊为肺癌,4月23日入院治疗,5月9日17时45分死亡。2021年3月至俞大任死亡前,俞大任与被告牛晓惠一直以微信方式联系,俞大任在微信中多次催促被告牛晓惠归还16万元,被告牛晓惠微信中表明对俞大任帮其还账钱心存感激,多次表示一定会归还,只是房屋未拆迁无钱还,如果俞大任真等不到拆迁只能还给其儿子等等。2021年5月8日,俞大任与被告牛晓惠通过微信沟通决定由牛晓惠到上海照顾住院治疗的俞大任,俞大任通过微信转给被告牛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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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费1500元。俞大任5月9日死亡后原告于5月10日上午通过俞大任的微信要求被告牛晓惠将1500元退还至俞大任的微信。被告牛晓惠至原告起诉时才得知俞大任已去世。另查明,原告俞越系俞大任唯一的继承人。一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相互增进感情的过程,恋人为了表达爱意而赠与一定价值范围内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索取财物,也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恋爱期间一方提供给另一方财物数额巨大,未明确该资金系赠与,另一方收取资金后未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支出的,分手后提供资金方要求资金收受方予以返还的,人民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案焦点为案涉16万元款项属于何种性质?是俞大任赠与被告牛晓惠的还是俞大任出借给被告牛晓惠的?1、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牛晓惠与原告父亲俞大任为短暂的同居关系(9个月),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在俞大任与牛晓惠同居期间并未存在大笔生活开支,但从俞大任为被告牛晓惠购买机票、向被告牛晓惠支付路费等行为可以推断俞大任与被告牛晓惠在交往中的消费模式为俞大任付出较多、将大笔资金交由被告牛晓惠保管并由其经手开支的可能性很小;2、俞大任在向被告牛晓惠支付案涉款项时并未明确该款项为对牛晓惠的赠与,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也可以确认俞大任与牛晓惠为归还该笔款项曾发生过争执,在俞大任病重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牛晓惠催讨案涉款项时被告牛晓惠的回复中多次出现“当初我硬不要你帮我还账,你为我好马上帮我给还……这钱一下我真拿不出来,如果你真等不引(赢)拆迁那我以后只能给你儿子……”、“我拿你的钱,我一定会给你的,我只能盼拆迁”、“我说了房子拆迁马上付你……”、“钱一直说给你,你自己也知道只有拆迁才能有钱,不然你逼死我,我现在也无法拿出来”等等内容,结合俞大任积蓄不多又无退休金无医保的经济状况,案涉款项应认定为俞大任出借给被告牛晓惠的借款,不属于俞大任对被告牛晓惠的补偿及赠与。俞大任去世后原告俞越作为俞大任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牛晓惠偿还借款,对原告俞越要求被告牛晓惠返还案涉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俞大任在支付该笔款项时未与被告牛晓惠约定利息,对原告俞越诉请中起诉之前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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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牛晓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俞越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从2021年8月12日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俞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俞大任手机日志记录的时间为2021年5月5日。除此之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牛晓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俞越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牛晓惠与俞大任同居期间牛晓惠承担生活开销及旅游支出的关键事实,部分说理缺乏逻辑性、说服力。俞越提起的是赠与合同纠纷诉讼,并非民间借贷诉讼,开庭时双方辩论的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赠与法律关系,并未就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辩论,一审超出俞越的诉讼请求,擅自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牛晓惠、俞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6民终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晓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然,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琛,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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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晓惠因与被上诉人俞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

岳阳楼区人民(2021)湘0602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牛晓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俞越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牛晓惠与俞大任同居期间牛晓惠承担生活开销及旅游支出的关键事实,部分说理缺乏逻辑性、说服力。俞越提起的是赠与合同纠纷诉讼,并非民间借贷诉讼,开庭时双方辩论的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赠与法律关系,并未就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辩论,一审超出俞越的诉讼请求,擅自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俞越答辩称,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俞大任在双方交往期间的消费模式为俞大任付出较多。请求驳回上诉。

原告诉称 俞越向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16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一审开庭前,俞越申请将本案案由由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变更案由后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款项16万元。2、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一审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原告父亲俞大任于2007年10月8日与原告母亲王建华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协议婚生子俞越由王建华抚养,13.2平米的房产俞大任分得其中三分之一,俞大任外出租房居住,鉴于俞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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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退休金无医保王建华补贴俞大任18万元。俞大任与被告牛晓惠均为离异后未再婚。

2019年11月双方相识,当时俞大任在广东省顺德市租房居住,被告牛晓惠与女儿一家居住于广州市。同年12月底俞大任将顺德时租住的房屋退租后至广州市与被告牛晓惠租房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4月俞大任返回上海并邀请被告牛晓惠前往上海市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俞大任于2020年5月21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给被告牛晓惠16万元,并在牛晓惠身份证欠我16万元。今下半年动迁结束回账。电话,136××××5225化名惠姐,2020年在江苏海安浦发银行汇出。可以查到”。2020年8月双方又返回广州市在被告牛晓惠女儿家居住,同年9月俞大任再次返回上海,被告牛晓惠于12月8日至上海(飞机票由俞大任购买),因俞大任要求被告牛晓惠归还16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被告牛晓惠于12月10日返回广州,之后双方再未见面。俞大任2021年4月确诊为肺癌,4月23日入院治疗,5月9日17时45分死亡。2021年3月至俞大任死亡前,俞大任与被告牛晓惠一直以微信方式联系,俞大任在微信中多次催促被告牛晓惠归还16万元,被告牛晓惠微信中表明对俞大任帮其还账钱心存感激,多次表示一定会归还,只是房屋未拆迁无钱还,如果俞大任真等不到拆迁只能还给其儿子等等。2021年5月8日,俞大任与被告牛晓惠通过微信沟通决定由牛晓惠到上海照顾住院治疗的俞大任,俞大任通过微信转给被告牛晓惠路费1500元。俞大任5月9日死亡后原告于5月10日上午通过俞大任的微信要求被告牛晓惠将1500元退还至俞大任的微信。被告牛晓惠至原告起诉时才得知俞大任已去世。另查明,原告俞越系俞大任唯一的继承人。一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相互增进感情的过程,恋人为了表达爱意而赠与一定价值范围内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索取财物,也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恋爱期间一方提供给另一方财物数额巨大,未明确该资金系赠与,另一方收取资金后未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支出的,分手后提供资金方要求资金收受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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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案焦点为案涉16万元款项属于何种性质?是

俞大任赠与被告牛晓惠的还是俞大任出借给被告牛晓惠的?1、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牛晓惠与原告父亲俞大任为短暂的同居关系(9个月),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在俞大任与牛晓惠同居期间并未存在大笔生活开支,但从俞大任为被告牛晓惠购买机票、向被告牛晓惠支付路费等行为可以推断俞大任与被告牛晓惠在交往中的消费模式为俞大任付出较多、将大笔资金交由被告牛晓惠保管并由其经手开支的可能性很小;2、俞大任在向被告牛晓惠支付案涉款项时并未明确该款项为对牛晓惠的赠与,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也可以确认俞大任与牛晓惠为归还该笔款项曾发生过争执,在俞大任病重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牛晓惠催讨案涉款项时被告牛晓惠的回复中多次出现“当初我硬不要你帮我还账,你为我好马上帮我给还……这钱一下我真拿不出来,如果你真等不引(赢)拆迁那我以后只能给你儿子……”、“我拿你的钱,我一定会给你的,我只能盼拆迁”、“我说了房子拆迁马上付你……”、“钱一直说给你,你自己也知道只有拆迁才能有钱,不然你逼死我,我现在也无法拿出来”等等内容,结合俞大任积蓄不多又无退休金无医保的经济状况,案涉款项应认定为俞大任出借给被告牛晓惠的借款,不属于俞大任对被告牛晓惠的补偿及赠与。俞大任去世后原告俞越作为俞大任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牛晓惠偿还借款,对原告俞越要求被告牛晓惠返还案涉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俞大任在支付该笔款项时未与被告牛晓惠约定利息,对原告俞越诉请中起诉之前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牛晓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俞越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从2021年8月12日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俞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俞大任手机日志记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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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1年5月5日。除此之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16万元转款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经查,俞大任在转账16万元给牛晓惠时,双方并未明确转账的性质,俞大任生前即要求牛晓惠返还该16万元,牛晓惠亦同意返还,在此情况下,一审根据实际案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俞越本案最初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后变更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虽然一审开庭时双方是以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进行辩论,但是,在一审开庭前,牛晓惠即向一审提交了答辩状,对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书面答辩。《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据此规定,虽然一审在开庭审理时未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是,在开庭审理前,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故一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关于牛晓惠是否在其与俞大任一起生活期间承担了生活开销和旅游支出的问题,经查,牛晓惠虽在一审时提交了其与俞大任共同生活期间其银行卡的支出流水,共计92266.75元,但牛晓惠未提交证据确切证明该银行卡支出是牛晓惠与俞大任的共同支出,且牛晓惠在俞大任临终前仍认可自己应还款。综上,牛晓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牛晓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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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判长 姚劲峰 审判员 廖细元 审判员 陈 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员 易皓霖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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