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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汇意旅游网


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工发〔2010〕117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工务段: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工务设备安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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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以下简称《安规》)、《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办法》(上铁办发[2002]20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意见》(上铁安发[2005]82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函[2008]316号)、《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函[2009]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单位应对营业线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绝对安全。

第3条 工务处应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的专业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是工务“五防三控三加强”安全防控体系工作内容之一,各工务段应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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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及监督范围

第5条 除紧急情况下灾害、事故的抢险抢修作业,以及由工务段组织进行的线路、路基、桥隧等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作业外,对于可能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稳定和使用的各项施工,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报路局工务处进行施工安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施工,安全审批范围如下:

1. 在动车组运行区段进行的所有路基、桥梁、隧道大修工程和防洪工程;

2. 营业线桥隧涵的周期性大修、换梁、钢梁加固、抬高或降低桥梁、支座病害整治、修建护锥支挡或防护结构物等施工;

3. 营业线路基基床病害整治、 路堑边坡及隧道洞口仰坡及洞顶山坡危岩落石清理、营业线路桥设备注浆、线路两侧路肩改造和路基加宽、线路两侧进行的边坡支挡、防护及排水工程等及对路基桥隧涵设备的检测探测等;

4. 架空线路顶进桥涵施工及上跨铁路的桥梁施工; 5. 在营业线铁路桥梁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进行的河道疏浚、拓宽及河堤加固等影响桥梁墩台基础稳定的施工;

6. 在营业线铁路桥梁下修路及涵内穿越管线、桥梁墩台上设置电化立柱等施工;

7.上跨营业线的公路桥及公铁两用桥的桥梁大修施工; 8. 在营业线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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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道路、水利工程等施工及采石、采矿、爆破等施工;

9. 跨越营业线的防护棚架施工;

10. 越线架施工及电力线跨越营业线施工;

11. 在营业线路堑堑顶(路堤坡脚)外15米范围内进行的基坑开挖施工;在营业线路堑堑顶(路堤坡脚)外30米范围内进行基坑(深度≥4米)开挖施工;

12. 岩溶地区,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50米范围内进行冲击钻等引起强烈震动的施工;

13. 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20米范围内进行的搅拌桩、钻孔桩及CFG桩或修建公路等施工;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30米范围内,进行的管桩和高压旋喷桩或进行河道、水塘开挖等施工;

14. 穿越营业线路基的顶管及定向钻施工;穿越铁路桥梁的公路施工;

15.施工机械可能侵入营业线铁路限界的施工; 16.线路拔接等线路施工;

17.在桥梁上下游1000米内拦河筑坝、修建水库、架设浮桥等。

18.其它影响营业线线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设备稳定和设备使用的施工,如在线路附近修路修建筑物、挖河挖沙取土、抽取地下水、埋(架)设光电缆、修建声屏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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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强化组织落实监督工作机制

第6条 路局工务处成立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工务处,副组长:工务处分管处领导,组员:综合科、线路科、路桥科科长,线路大修、路基大修、桥梁大修工程师,营业线安全监督工程师。

第7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制定工务部门安全监督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工务段开展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

规定组织或参加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做好相关施工安全审批及月度施工计划审核工作。

掌握局管内营业线施工情况,明确安全监督重点,定期分析和协调解决安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 工务处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

1. 结合工程施工专业技术特点,对营业线安全影响程度及施工安全倾向性问题,提出安全监督重点和技术要点,指导工务段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督。重点对工务段的安全监督方式、应急处理措施、人员培训及到位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施工是否符合审批方案进行检查。

2. 动态掌握各工务段安全监督管理及现场监督实施情况,每月对工务段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评估考核。每半月对营业线施工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工程复杂或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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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工务调度(含值班人员)每天对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及包保干部进行抽查。

3. 每月专题或结合工务系统安全质量电视电话会议,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情况进行点评,总结当月施工安全监督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对下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

第9条 各工务段应相应成立段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由段长、任组长,分管段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安全科、路桥科、线路科等相关人员。

第10条 工务段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路局工务处备案。成立段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护督查小组,落实安全监督队伍,建立监督人员与安全调度科垂直管理;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明确考核。对严格落实责任防止事故的进行奖励,对违章不执行制度者进行处罚。

2.全面掌握管内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情况,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对有关文件、资料、协议等建立档案。

3.对于路局审批的施工,工务段必须针对工程的特点和难点进一步细化制定安全卡控表,明确监督重点和应急处理措施。在开工前及时进行布置并将协议、安全卡控表及有关资料发给车间、班组或监督小组。

4.工务段加强对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选派足够数量、技术水平胜任、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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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监护员持证上岗,每项施工作业开工前须对监护员进行教育和本项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重点培训和明示。

5.按要求参加有关施工方案审查,及时组织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和月度施工计划审批会签手续。

6.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应及时制止,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限速、封锁等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7.定期召开分析会和上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11条 工务段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

1. 建立与施工单位定期协调制度,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对施工地段每日添乘检查,并加强地面巡查,杜绝发生因施工单位擅自施工而影响铁路安全的事件。

2.强化应急处理程序和汇报制度,现场监护人员发现施工发生异常或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对线桥路设备进行检查;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首先遵循“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理,视实际情况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等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将现场基本情况向工务段安调科、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接报后应立即汇报段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处理,并通知车间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同时应立即向路局工务处调度报告。

3.参加施工前的交底会制度,监督人员熟悉施工项目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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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掌握应急预案。及时取得施工单位的有关位移沉降的观测资料,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4.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监督制度,对照路局审定的施工方案和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违反路局安全规定和审定的施工方案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和安全隐患,工务段应填写《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安规》附录一)或《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安规》附录二),经段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分别发给施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路局工务处和安监室。

5.执行干部包保制度,对于慢行地段的施工应由干部进行包保检查,明确包保检查的内容和量化指标等。工务段定期对管内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按规定加强对监督人员的考核。

6.加强与施工单位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突发事件,以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7.紧急抢险抢修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应提出确保行车安全和路桥设备安全的针对性措施,严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盲目进行抢修抢险,防止人为扩大灾情险情。

第四章 明确责任 履行职责

第12条 建设项目工程指挥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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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前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认真进行现场调查,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审。

2.施工方案通过预审后,应提前15天向路局有关处室提出组织施工方案审查的申请,以便路局有关处室对于复杂工点组织施工方案审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对施工单位加强管理, 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4.当设计发生变更或设计环境(水文、地质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向路局有关处室提出方案审查的申请。

第13 条 施工单位职责

1.必须按路局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说明施工人员组织、工程概况、工程与营业线设备的相对位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工程施工对营业线路桥设备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线路限速或封锁等施工条件及对营业线的加固措施)、位移沉降观测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特别应提供现场照片。

2.对于施工复杂且对营业线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应由具有铁路乙级以上设计(检测)资质的设计单位检算复核或评估,施工单位并编制专项施工范围:

(1)5米及以上(临近河道时4米)的深基坑及下穿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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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施工时便梁支墩进行稳定检算;

(2)距离坡脚5米内、3米及以上基坑; (3)防护棚架装拆,应对结构进行稳定检算;

(4)因河道疏浚需对桥梁进行振动特性评估,河道拓宽及河堤加固应对桥梁基础进行稳定检算;

(5)岩溶地区因冲击钻等引起强烈震动的施工,在施工后应对路基物探并进行稳定性评估;

(6)新增河道,应对路基进行稳定性评估; (7)隧道爆破施工,施工对既有隧道进行安全评估; (8)其它技术复杂需进行检算的施工。 3.对以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范围 (1)高压旋喷桩施工; (2)预应力管桩施工; (3)上跨架梁施工; (4)需架设便梁的施工;

(5)施工复杂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大的其它施工。 4.开工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审批意见施工;对工务段提出的整改意见应立即执行。

5.执行钻机等大型料具进出道口应申请的规定。施工单位在钻机等大型机具或大宗材料进出道口时,应与工务段签订有关进出道口协议,事先了解道口状态制定进出道口方案,特别是应避开动车组运行时段,听从道口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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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条 监理职责

1.编制切实可行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理细则和专项制度,配足配齐监理人员,强化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过程监督。

2.审查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过渡)方案、安全措施等,预防施工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发生。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方案和施工工艺。对施工中因地质等因素与设计不相符而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3.对邻近营业线路基处理、基坑开挖和上跨桥梁等关键工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

第15条 钻孔桩施工

检查泥浆池是否可能外泄侵入道床或堵塞排水系统。桩身钢筋笼应根据桩位与营业线的距离采取合理的分节段吊装并采取限位措施。根据钻机与线路间施工距离,对于在软土等复杂地区的施工采取限速等措施。

第16条 预应力管桩施工

1.当管桩距路堤坡脚小于20m时,应在营业线与离营业线最近的一排管桩之间预先设置一排应力释放孔,应力释放孔与第一排管桩之间距离为1~2m,孔间距3~4m,直径不小于30cm,孔深为管桩桩长的三分之二,但不得小于10m,钻孔完毕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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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或中粗砂及时回填。

2.先施工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并按照与营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桩施打。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施打时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软土地区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0m/h),其它管桩距路堤坡脚在20m内管桩沉桩速度不宜大于20m/h(软土地区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

第17条 高压旋喷桩施工

1. 严禁未经安全审批而进行高压旋喷桩施工。工务段加强对沿线巡查,发现擅自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以确保行车安全。

2. 与营业线路堤坡脚(或路堑堑顶)距离在30m及以内的高压旋喷桩施工,应综合考虑路基高度、桩位与营业线中心距离和旋喷桩施工喷射压力,对列车适当进行限速。

原则上不安排夜间临近营业线进行高压旋喷桩施工。 第1 CFG桩、深层搅拌桩等机具的稳定

1. 为防止CFG桩、钻孔桩等高大机具倾倒而侵入铁路限界,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多股能确保机具稳定的缆风绳,其中缆风绳应采用直径不小于9毫米的钢绞线,禁止采用尼龙绳、麻绳、钢筋等材料替代,锚固端应有足够抗拔力,不得将钢绞线系于树根、电杆或块石上。缆风绳与地锚间应采用与钢绞线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不大于60度。

2. 对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移机,施工单位应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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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前通知工务部门派员监督。移机前,施工单位对不平(软弱)地面进行换填夯实,移机中应垫平机架,保持设备稳定,确保机械设备稳固和移机过程的安全。

3.施工期间,工务段加强线路巡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19条 基坑施工

1. 基坑施工应按路局审定的方案进行支护,慢行条件下的基坑施工,应在基坑回填全部完成后方可恢复常速,否则,施工单位应申请顺延施工慢行计划。

2. 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卸载、回填基坑、拉锚等抢险措施,同时对线路采取限速或封锁的措施,确保线路稳定:⑴ 基坑临近线路一侧位移单日位移达2至3毫米且不收敛时或 累计位移达10毫米时;⑵ 当其余三面基坑位移达4至5毫米且不收敛时或累计位移达30毫米时;⑶ 粉砂土地区基坑发生涌砂涌水漏砂时。

3. 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施工,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工务段,工务段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安全监督人员赴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4. 基坑周围不得堆集材料、弃土等,以免影响基坑稳定。 5. 基坑开挖期间,工务段应避免在基坑开挖地段的线路安排大机稳定作业。

第20条 插打钢板桩施工

1. 插打钢板桩时可能导致机具侵限的,应在天窗点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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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钢板桩支护严格按照路局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严禁擅自变更钢板桩类型、数量和尺寸。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工艺标准,确保钢板桩施工质量。

3. 为防止线路横向位移,距路堤坡脚8米以内的插打钢板桩施工,工务段应加强现场监督力量。

第21条 拔除钢板桩施工

1.距路堤坡脚30米内的钢板桩必须在工务段监督下拔除,拔除前必须对基坑四周采用C类土或经过改良的D类土分层回填夯实,达到《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基床以下路堤的压实标准,回填质量应经监理签认。对拔除钢板桩后的所留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处理。拔除钢板桩时可能导致机具侵限的,应在天窗点内施工。

2. 软土地区拔除钢板桩还应执行如下规定: (1)距路堤坡脚3米内的钢板桩禁止拔除。

(2)距路堤坡脚3米至8米内的,施工单位应在天窗点内或慢行条件下施工,同时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工务段,工务段接通知后应及时派员赴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加强线路轨面养护。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拔桩速度,每次拔桩不得超过二根钢板桩,并在每次拔桩结束后立即向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如果发现轨面发生变化,则立即停止拔桩。

第22条 电力线等越线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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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越线架应在正式进行电力线跨越线路施工前的三天内搭设,禁止过早搭设,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2.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有关越线架搭设、拆除的技术规定和施工工艺。

3. 自越线架搭设起至电力线越线施工结束越线架拆除完毕,工务段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监护,施工单位派人24小时对越线架进行看守。

4. 遇到台风等强对流天气,应根据情况对已搭设越线架进行补强加固措施,确保越线架有足够的稳定性,否则应在台风来临前进行拆除,待台风过后再重新搭设。

第23条 连续梁跨越营业线施工(含门式墩)

1. 当采用支架法施工时,工务段对支架搭设施工和支架预压应进行全过程监护,以防止坠落侵限;对支架搭设和进行预压时封锁天窗内进行。在进行梁体现浇施工时,工务段应对线路进行巡查。

2.采用挂篮法施工,必须搭设防护设施(固定式防护棚架、移动式防护棚架等)。固定式防护棚架、移动式防护棚架等搭设以及挂篮、移动式棚架的移动均应在封锁天窗的条件下进行。工务段对挂篮法施工应全过程不间断地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3.防护棚架等临时设施,施工后应及时申请天窗拆除。 第24条 下穿立交施工

1.下穿立交便梁施工时要加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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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落实点内作业项目在点内实施,既有线路上安装、拆除D型便梁(含支墩、穿钢枕、纵梁就位、纵横梁联结、便梁拆除)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

2.加强便梁支墩施工、限位装置设置的检查,确保支墩稳固和便梁限位装置有效。特别对支墩位移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3.框构桥顶进到位后,加强对三角区回填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回填料材质和压实度,防止线路开通后路基沉降超限而危及行车安全。

4. 在施工单位进行工作坑开挖、路基附近进行桩基施工、便梁架设、拉槽顶进及拆梁恢复线路施工过程中,工务段要加强轨面观测和养护,防止轨道几何尺寸超限。

5. 工务段自卸便梁起至拆便梁,必须全过程不间断进行线路及便梁的安全监督;还应加强引道施工的安全监督,防止发生台后边坡坍塌。

第25条 《加强沪宁沪杭城际建设等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综函〔2009〕192)、《关于重新公布影响营业线路桥设备安全施工有关规定的通知》(工路桥〔2009〕181)、《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要点补充规定》(工路桥〔2009〕227)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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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工务 营业线 施工 监督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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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筹备组,东华地铁公司,上海维修基地,各合资铁路

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工程指挥部,路局安监、总师室,工务、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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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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