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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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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编制背景

GB 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该标准1993年编制发布,并于2007年经修订重新发布并实施。该标准实施十年来,在喷涂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涂层烘干工艺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燃气、燃油等加热系统得到广泛应用,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对涂层烘干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就十分必要。

2、任务来源

2016年8月,《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等12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17号)中下达了国家标准GB 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的修订计划(计划号:20160876-Q-450)。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标准)。 3、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

该项目由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并邀请部分原主要起草人员参加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涂装行业协会、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虹、余璐、张鹏伟、陶伟民、吴伟玲、赵瑛、茅立安、吕建立、郎巍、吴震、丁玲莉。

4、 主要工作过程

(1)2016.9,组建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起草小组,并邀请了相关科研单位和用户专业公司参与编制,初定了编制原则、编写分工及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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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10~2017.5,调研和起草。国标修订编制人员按照会议的要求和内容,对原GB 14443—2007国标实施以来的情况和涂层烘干工艺安全技术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原标准的条文进行复核,针对燃气、燃油加热技术的广泛应用,起草小组于2017年3月份对德清、常州的涂装车间进行了现场调研,同时与现场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了座谈,收集了第一手资料。起草小组通过网络进一步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和标准,并从国外购买了NFPA 86—2015《烘箱与熔炉》,作为标准重要参考。标准编修订起草小组于2017年5月完成了标准制修订初稿。

(3)2017.6,为了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委员会组织了标准编制工作推进会,会议邀请了十余名喷涂行业的专家和主管领导参加,并对标准文本和标准标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2017.6~2017.8,起草小组根据标准编制推进会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标准制征求意见稿。

(5)2017.9~2017.10,由全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向有关委员、顾问、专家、涂装企业、设计院、科研单位、监督管理部门等发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6)2017.11,待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委员和专家的意见,修改完成送审稿。 (7)2017年底,召开标准审查会,审查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制修订编制原则

(1)按标准要求编写标准的原则

遵循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

(2)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基材涂层的干燥、固化用烘干室,主要针对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维修项目。

(3)可操作性原则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一,是该标准体系中针对涂层烘干室的一项通用安全技术标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广泛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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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工作应征求涂装作业行业、技术协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的意见,确保本标准具有实用性。

(5)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的原则

本标准引用多个已经颁布的涂装作业安全系列标准,与本标准系列中的其它标准相配套,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协调一致。

2、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本标准除4.2.6、4.4.2.1、4.4.3.1、4.4.3.6、4.5.1.1、4.5.1.3、4.5.3.6、4.7.1、4.8.3、5.3.1、5.3.2、5.3.3外,其他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本标准与GB 14443—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本标准不适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1章增加了新的内容。

——第2章增加、更新了引用的国家标准。

——增加了2条术语“3.7 一次空气”、“3.8 二次空气”。 ——调整了第4章的结构顺序。

——第4章的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增加了燃烧装置、空气供应及排气排烟等内容。 ——第7章增加调试内容。 ——对附录C内容进行了更新。 具体变化内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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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标准章节 旧标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1 范围 用和维修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基材涂层的干燥、固化用烘干室。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942.1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分级(GB/T 4942.1-2006 eqv IEC 60034-5:200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7691—200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新标准章节 新标准内容 备注 NFPA86第一章1.1.7中对烘干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验、作业和维修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基材涂层的干燥、固化用烘干室。加热系统输出功率小于44kW的烘干室不适用本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942.1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1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 3836.14 危险场所的分类 GB 3836.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 GB 5959.1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5959.13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新增和修改内容 4

GB/T 14441-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 1444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2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4441-19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结构要求 4.1 GB/T 1444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次燃烧空气 primary combustion air 燃气燃油加热系统新增内容 燃气燃油加热系统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3.8 点火燃烧的空气,供应给燃烧器的所有空气一次燃烧空气与可燃气体/液体混合,点火燃烧。 二次燃烧空气 secondary combustion air 3.9 助燃的空气,二次空气为燃烧提供氧气,促进可燃物与氧气的混合。 设施与附属设备 4.1 4.1.1 4.1.2 4.1.3 烘干室分类 根据加热系统的方式,可分为直接燃烧加热烘干室和间接燃烧加热烘干室。 根据工件作业的连续情况,可分为间歇式烘干室和连续式烘干室。 根据涂料溶剂的成分,可分为有机溶剂型烘干室、水剂型烘干室及粉末型烘干室。 5

4.1.1 4.1.1.1 4.1.1.2 烘干室室体 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造并保证结构强度。 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 4.2 4.2.1 4.2.2 4.2.3 烘干室室体 烘干室室体应保证结构强度。 烘干室室体、室体外循环风管及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间的连接管道均应使用不燃材料。 烘干室室体及室体外循环风管的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 章节结构变化 与国标GB/T11158《高温试验箱技术条件》一致“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局部区域不超过60℃”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并入4.5章通风系统 章节号变化 6

4.1.1.3 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不燃材料隔热,外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烘干室室体与燃烧装置之间连接管道的外壁温度不应超过4.2.4 60℃,超过60℃且人体可接触区域应设置警示及安全防护措施。 4.1.2 风机 4.2.5 4.2.6 4.5.1 根据烘干室室体的结构及加热温度采取防止膨胀变形的合理措施。 水性涂料的烘干室,内衬板及风箱、风管宜选用防腐涂料。 4.1.2.1 烘干室通风系统所用风机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1.2.2 4.1.3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用风机,当用于溶剂型涂料烘干时,应采用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技术。 电气设备 4.5.1.1 4.5.1.2 4.3 4.3.1 电气设备 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GB3836.1、GB3836.13、GB3836.14、GB3836.15、GB 5959.1、GB 5959.13的相关规定。 4.1.3.1 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4.1.3.2 烘干室应设置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小于l00Ω。 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4.1.3.3 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表1 4.1.3.6 烘干室用途 防护等级(按GB/T 4942.1) 烘干溶剂型涂料涂层 烘干粉末涂料涂层 加热系统 4.3.2 烘干室应设置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l00Ω。 烘干室的电器设备,其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表1 与GB3836系列说法一致 与GB3836系列说法一致 4.3.3 IP 44 1P 4.3.6 烘干室用途 烘干溶剂型、水性涂料涂层 烘干粉末涂料涂层 防护等级(按GB/T 4942.1) IP 44 1P 增加水性涂料防护等级要求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4.2 4.2.1 4.4 4.4.1 加热系统 加热器表面温度 连续式烘干室,未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直接监测爆炸加热器表面温度 连续式烘干室,未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直接4.2.1.1 监测爆炸危险浓度的情况下,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装置时,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a) 未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的80%; 4.2.1.2 b) 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c) 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且在安全通风系统中排气使用专用排气风机并与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况下,加热器表面温度允许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4.2.2 加热器设置 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的加热器,如使用易4.2.2.1 碎加热元件,内部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 4.4.1.1 危险浓度的情况下,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装置时,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a) 未设置4.6.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的80%; 4.4.1.2 b) 设置4.6.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c) 设置4.6.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且在安全通风系统中的排气风机与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况下,加热器表面温度允许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4.4.2 加热器设置 4.4.2.1 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的加热器。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7

4.4.2.2 烘干室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内部应有防护装置。 4.4.2.3 加热器不应设置在被加热工件的正下方,当必须放置在被加热工件的正下方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变化,且与GB3836系列说法一致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4.2.2.2 加热器不应设置在被加热工件的正下方。 4.2.3电加热系统 4.2.4 4.2.4.1 4.2.4.2 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烘干室宜选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不得不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应符合4.2.4.2的规定。 使用燃烧加热系统的烘干室,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空气循环系统。 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4.2.4.3 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4.2.4.4 燃烧装置的燃料供给系统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4.4.2.4 4.4.3 4.4.3.1 烘干室宜选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 4.4.3.2 烘干室若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应符合4.5.2.2的规定。 4.4.3.3 使用燃烧加热系统的烘干室,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空气循环系统。 使用自动点火系统的燃烧装置,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4.4.3.4 原语句不通顺 燃气燃油新增内容 燃气燃油新增内容 燃气燃油新增内容 燃气燃油新增内容 燃气燃油新增内容 燃气燃油新增8

4.4.3.5 燃烧装置的燃料供给管道系统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4.3.6 燃烧器前端阀组宜配置燃料泄漏检测装置。 4.4.3.7 燃烧后的产物不应与燃烧供应气混合。 4.4.3.8 一次或二次空气供应装置的流量或压力应与安全阀联锁。 4.4.3.9 二次空气调节装置应设置锁紧装置。 4.4.3.10 4.4.3.1当点火失败、气压不稳定、电路故障时,燃烧控制器应能立刻关闭燃气并发出报警信号。 不同炉体燃烧器的排烟应分开排放。 1 4.3 4.3.1 4.3.1.1 4.3.1.2 4.3.2 通风系统 空气循环系统 烘干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同时满足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的要求。 采用直接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 安全通风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应使用有组织气流通风,以保4.3.2.1 证烘干室内挥发性溶剂或悬浮粉末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值的25%。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值4.3.2.2 的50%。 各种类型及工作温度的烘干室,应按表2选取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 4.3.2.3 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可按附录A的计算方法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溶剂蒸气特性数据由供应4.5.3.3 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可按附录A的计算方法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溶剂蒸气特性数据由供应商提供,也可参4.5.3.2 25%。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值的50%。 各种类型及工作温度的烘干室,应按表2选取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 4.5.3.1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应使用有组织气流通风。 4.4.3.12 4.4.3.13 4.5 4.5.1 不同压力的废气、废烟应分开排放。 不同燃料的排烟应分开排放。 通风系统 风机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用风机,当用于涂料烘干时,应采用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技术。 内容 燃气燃油新增内容 燃气燃油新增内容 章节号变化 原4.1.2内容 原4.1.2内容 原4.1.2内容 新增内容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后一章节有详细描述 4.5.1.1 烘干室通风系统所用风机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5.1.2 4.5.1.3 使用水性涂料的风机叶轮宜采用防腐材料或防腐涂层。 4.5.2 空气循环系统 4.5.2.1 4.5.2.2 4.5.3 烘干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同时满足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的要求。 采用直接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 安全通风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9

商提供,也可参考附录C的数据。 当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时,应用带入烘干4.3.2.4 室内溶剂量的实测值。当有经验数据时,也可用估算法确定带入烘干室的溶剂量。 4.3.2.5 4.3.2.6 涂层烘干室宜设置排气装置,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不宜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4.5.3.5 考附录C的数据。 当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时,应用带入烘干室内溶剂4.5.3.4 量的实测值。当有经验数据时,也可用估算法确定带入烘干室的溶剂量。 涂层烘干室应设置排气装置,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在各排放支管上设置单向阀,是为了防止相互串气。 措词修改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4.5.3.6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 4.5.3.7 废气排放总管不应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多区的烘干室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在各种工作状态4.5.3.8 下,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应低于设计值,且应在各排放支管上设置单向阀。 4.5.3.9 4.5.3.10 4.5.4 4.5.4.1 4.5.4.2 4.6 4.6.1 排气管道上安装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 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烘干室排出的废气应符合GB 16297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限值的规定。 烘干室废气净化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6514 和GB 20101中的有关规定。 控制 控制与联锁 4.3.2.7 多区的烘干室,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烘干室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应低于设计值。 排气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 4.3.2.8 4.3.2.9 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4.3.3 4.3.3.1 4.3.3.2 4.4 废气处理 烘干室排出的废气应符合GB 16297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限值的规定。 烘干室废气净化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6514 和GB 20101中的有关规定。 控制 4.4.1 控制与连锁 4.4.1.1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4.4.1.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4.6.1.1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4.6.1.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10

体浓度报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连锁。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连锁浓度,应设4.4.1.3 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内。这种情况下,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允许高于爆炸下限的25% 控制系统的连锁应保证,开机时先启动循环风机及排4.4.1.4 气风机,再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排气时间按9.3计算;停机时先关闭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再停止风机运行,风机运行时间符合9.4的要求。 4.4.2 4.4.2.1 4.4.2.2 4.5 4.5.1 4.5.2 4.6 4.6.1 调节阀 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 噪声控制 烘干室的附属设备宜采用低噪声产品。 设备的整体设计应使工人操作区噪声符合GBJ87的规定 其他 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烘干室,应设置内部可开启的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在室内。 4.6.2 距地面2m以上的操作及维修平台,周围应安装防护栏杆 4.8.2 4.8.3 4.8.1 4.6.2 4.6.1.1 4.6.1.2 4.7 4.7.1 4.7.2 4.8 4.6.1.4 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联锁。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联锁浓度,应设定在可燃4.6.1.3 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内。这种情况下,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允许高于爆炸下限的25%。 控制系统的联锁应保证,开机时先启动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再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排气时间按9.3计算;停机时先关闭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再停止风机运行,风机运行时间符合9.4的要求。 调节阀 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 噪声控制 烘干室的附属设备宜采用低噪声产品。 设备的整体设计应使工人操作区噪声符合GB/T 50087的规定。 其他 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烘干室,应设置内部可开启的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章节号变化 采用标准化语言 GB4053《固定操作及维修平台周围防护栏杆应符合GB4053的有关规定。 喷漆室不宜兼做烘干室。 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11

4.6.3 喷漆室不宜兼做烘干室。对于不得不交替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的喷烘两用房,应保证达到下列各项要求: a) 设备内部残留的漆渣能随时清理干净; b) 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导线不接触漆雾; d) 通风和加热系统分别符合4.3.2.2和4.2.1.2 a)的规定。 烘干易燃材料(如纸、布及塑料等)涂装件时,烘干室应采用预防工件着火的可靠技术,并配备可靠的灭火装置。 大型烘干室的排气管道上应设防火阀,当烘干室内发4.8.4 对于不得不交替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的喷烘两用房,应保证达到下列各项要求: a) 设备内部残留的漆渣应随时清理干净; b) 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导线不应接触漆雾; d) 通风和加热系统分别符合4.5.3.2和4.4.1.2的规定。 用词规范化 4.4.1.2中的情况都会发生 5.1.1 5.1.1 烘干易燃材料(如纸、布及塑料等)涂装工件时,烘干室应采用防止工件着火的措施,并配备有效的灭火装置。 大型烘干室的排气管道上应设防火阀,当烘干室内发生火灾用词规范化 5.1.2 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时使循环风机和排气风机自动停止工作。 5.1.2 时,应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时使循环风机和排气风机自动停止工作,并声光报警。 5.1.3 5.1.4 6.1 严禁烘干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烘干室附近应按照GB 50140设置扑救火灾的消防器材。 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应符合的GB7691-2003 的6.3要求。 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安全数据: 烘干室工作容积 m3 加热功率(电,煤气,燃油) kw,m3/h,kg/h 最高容许温度 ℃ 烘干室装载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溶剂名称 最大溶剂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5.1.3 5.1.4 5.3.4 6.1 烘干室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烘干室附近应按照GB 50140的相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泄压装置的泄压面不应朝向操作区域设置。 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应符合GB7691中6.3的相关要求。 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安全数据: 烘干室工作容积 m3 加热功率(电,煤气,燃油) kw,m3/h,kg/h 最高容许温度 ℃ 烘干室装载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单点最大吊重(连续式) kg/挂 溶剂名称 最大溶剂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用词规范化 原7.6内容 6.2 12

新鲜空气量(20℃) m/h 7 7.1 7.2 7.4 7.6 安装 靠近涂漆区安装烘干室时,应按GB 6514-1995的23.2要求设置车间通风系统。 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须穿过有可燃材料组成的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应用不燃烧材料绝热。 离地面2m以内的高温物体(超过70℃)应加防护措施,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烘干室泄压装置的泄压面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设置。 7 7.1 3新鲜空气量(20℃) m3/h 安装、调试 烘干室安装、调试、作业前,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安装、调试、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制定可靠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 7.2 7.2.1 7.2.2 7.2.3 7.2.5 7.3 7.3.1 7.3.2 7.3.3 7.3.4 安装 靠近涂漆区安装烘干室时,应按GB 6514的相关要求设置车间通风系统。 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须穿过有可燃材料组成的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应用不燃烧材料绝热。 烘干室排气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工作人员可触及区域内的高温物体(超过60℃)应加防护措施。 调试 调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在调试前应清理室体内部、所有风管内部、加热循环系统内部等,不应有任何杂物。 对带电装置进行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并挂上警示牌。 单机调试时,应确认所有安全检测开关工作正常,空载“点动”试运转、常温连续运转应合格;按工作温度逐步加载连续运行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参考建规6.3.5 内容 改为5.3.4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13

应合格。 8.2 烘干室上应有注明安全技术数据的铭牌,以便核查设备安全性能,其内容详见附录B。 烘干室运行前,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附近醒目位置。 7.3.5 7.3.6 8.2 应确认所有单机调试均无异常,才能进行联机调试。 应确认联机调试无异常,才能进行工艺调试。 烘干室上应有注明安全技术数据的铭牌,其内容详见附录B。 烘干室运行前,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附近醒目9.1 9.1 位置。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制定可靠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9.4 烘干室电加热器关闭5min~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 烘干室的设备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应对其认真的9.5 系统检查,在确认故障已经排除时,方可重新启动运行。 9.6 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避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火灾。 烘干室的存在事故危险安全隐患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 烘干室的用户应根据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制订设备维护制度,并定期检修。 式9.6 9.5 9.4 烘干室加热系统关闭5min~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 烘干室的设备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应对其系统检查,在确认故障已经排除后,方可重新启动运行。 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 9.7 烘干室安全标志或涂有的安全色应符合GB 24的相关规定要求。 9.10 烘干室的用户应根据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制定设备维护制度,并定期检修。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9.7 9.10 适用溶剂 最大允许溶剂量(间歇附录B kg/次 (连续式) kg/h 适用溶剂 ) 最大允许溶剂量(间歇式) kg/次 附录B (连续式) kg/h 最高工作温度 ℃ 14

最高工作温度 ℃ 额定排气量( ℃时) m3/h 设计单位名称: 制造厂名: 制造年月: 溶剂蒸气特性表 表 C.1溶剂蒸气特性表 引燃温度℃ 535 465 0 460 370 537 505 420 422 405 340 爆炸极限 下限 V% 1.2 1.2 1.0 0.9 2.1 1.2 2.5 1.8 1.3 3.5 2.1 1.4 蒸气密度 上限 (空气V% =1) 8.0 7.0 7.6 5.9 11.5 7.6 13.0 11.5 9.4 19.0 13.5 10.0 2.7 3.18 3.36 4.42 3.04 4.01 2.00 2.48 3.38 1.59 2.07 2.55 附录C 额定排气量( ℃时) m3/h 烘干室装载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供货单位: 制造年月: 溶剂蒸气特性表 表C.1 溶剂蒸气特性表 爆炸极限/% 溶剂名称 闪点/℃ -11.1 4.4 31 79 -4.4 22 -20 -9 44 13 11 引燃温度/℃ 下限 上限 相对蒸气密度 (空气=1) 2.8 3.18 3.7 4.42 3.04 4.01 2.00 2.48 3.38 1.59 2.07 15

溶剂名称 闪点 ℃ 苯 甲苯 二甲苯 附录C 萘溶剂 乙酸乙酯 乙酸丁酯 丙酮 甲乙酮 环己酮 乙醇 丙醇 丁醇 -11.1 555 4.4 30 80 -4.4 22 -19 -6.1 33.8 11.1 15 29 苯 甲苯 二甲苯 萘溶剂 乙酸乙酯 乙酸丁酯 丙酮 甲乙酮 环己酮 乙醇 丙醇 498 480 4 526 427 425 465 404 420 363 399 1.2 1.1 0.7 0.9 2.1 1.7 2.5 1.4 1.1 3.3 2.0 7.8 7.1 6.7 5.9 11.5 7.6 12.8 11.4 9.4 19.0 12.7 根据NFPA86进行数据更新 乙酸溶纤剂* 二氯乙烷 氯苯* 乙基纤维剂(乙二醇乙醚)* 52 13.3 29 379 412 593 1.7 6.2 1.3 13.0 16.0 9.6 4.7 3.4 3.9 丁醇 乙酸溶纤剂* 二氯乙烷 氯苯* 乙基纤维剂(乙二醇乙醚)* 37 51 13 28 343 379 413 593 1.4 1.7 6.2 1.3 11.2 13.0 16.0 9.6 2.55 4.7 3.4 3.9 41 238 2.6 15.7 3.1 43 235 1.7 15.6 3.0 注1:表中数据取自198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带“*”号项目数据取自NFPA 86—2003 附录A。 注1:表中数据取自NFPA 86-2015附录A。 16

三、采用国内外标准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关系

1、采用国内外标准情况

起草小组对收集的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安全管理的通用原则,并引用了18个国家标准

本标准未采用国外标准,参考了NFPA 33《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喷涂规范》(2016版)。 2、本标准与现有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编与现有标准的关系如下:

(1)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2)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制。 (3)本标准具体条款所涉及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直接引用,或参照原则,无原则分歧。 (4)本标准是《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一,与其他子标准互为补充。

四、重大分歧意见处理说明

目前无重大分歧。

五、标准性质的建议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验、作业和维修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应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标准)。

六、贯彻标准的建议

对标准进行必要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起草小组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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