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邮政管理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依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制度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市局纪检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谁有错,谁担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权责统一;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5、惩处与教育、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市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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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权私化行为。个人负责的行政权力隐瞒不报或私留印鉴暗自行使谋取私利的行为;
2、不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
3、擅自增加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3、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4、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5、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的情形。
(三)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检查的; 3、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损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查的情形。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1、非执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无法定依据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调整处罚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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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实施处罚的; 6、违法规定处置罚没物品的;
7、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1、无法定和事实依据,对行政相对人财产采取查封(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2、查封、扣押财物未给当事人开具清单的; 3、应予返还扣押财物而未按规定时限返还的; 4、擅自使用或者丢失、损毁扣押财物的; 5、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六)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1、对符合条件应予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受理的; 2、不按法定程序组织复议的; 3、在法定时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4、其他不正确履行复议职责的情形。 (七)权力运行不规范,服务意识薄弱
1、不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不能限时办结的;
3、在权力运行中不按照文件要求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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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故意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的界定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照执行而作出的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负间接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负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方法 1、告诫或批评;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4、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待岗; 5、免除行政职务; 6、行政辞退。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上追究种类:
1、情节轻微,给本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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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告诫或批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待岗等处理;
2、情节严重,给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者,合并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待岗、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
3、情节特别严重,给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极大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辞退处理
第 纪检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纪检部门对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根据情节和后果,准确界定责任,经局党组研究后,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界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纪检部门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行为,还要将改正情况、处理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市局和市纪委、监察局反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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