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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的管理规定

来源:汇意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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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公司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公司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

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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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编号: 用车单位 行车时间 行车用途 司机姓名 行车地点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车型车号 带 车 人 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经门行 车 安 全 措 施 卫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 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生产装置区、罐区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4.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5.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行车路线 审 批 人

注;本通行证一式叁份,一份车间备存,一份随车,一份交公司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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