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是:
1.客体:前罪是公共秩序,后罪是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前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行为,后罪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等行为。
3.主体: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两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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