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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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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实施的扰乱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了严重损失,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虽然也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二是,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对象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对象包括所有从事扰乱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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