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养老给予补助。(一)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低保,其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等老年人,给予每月60小时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财政部门按照城镇每小时15元,农村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对具有本市户籍,其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等老年人入住非营利普惠型养老机构的,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养老机构收住享受低保的上述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普惠型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三)统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救助,对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三分之一增发专项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人民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