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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什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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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予以支持,不能无故驳回公民的起诉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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