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变成失信人的情况应当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来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消费令的;6、没有正当理由但是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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