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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无父母时,谁来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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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监护人应按顺序为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的人。如有争议,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当事人可向申请。指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一旦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监护人仍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拓展延伸

监护人的选择:在父母缺席时,如何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父母缺席时,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法律规定,当子女无父母时,应选定合适的监护人来负责照顾和保护他们的权益。首先,需要考虑亲属关系,如祖父母、叔叔、阿姨等。他们通常是最合适的选择,因为他们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熟悉家庭背景和价值观。其次,如果没有适当的亲属,可以考虑指定一个合格的非亲属监护人。这个人应具备稳定的经济状况、良好的品德和适当的教育背景。法庭将会进行评估,并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最重要的是,确保监护人能够提供孩子所需的爱、关怀和教育,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幸福。

结语

在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时,应优先考虑亲属关系,如祖父母、兄姐等。如果没有适当的亲属,可以指定合格的非亲属监护人。法庭将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决定。重要的是,监护人需提供爱、关怀和教育,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幸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在合格人员中选择监护人。一旦指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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