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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量刑 法律问题

来源:汇意旅游网

法律分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了客户资金的情况下,是需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来入账处理的,如果涉及到严重的违法事实,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是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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