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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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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辩论状范文

辩论人: 市 厂,住所地: 市 镇 沙角头工业区,负责人:王 ,电话:

因原告钟 诉辩论人一案,辩论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论如下:

辩论人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送货单是伪造的,辩论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

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来看,卖方向买方送货,应该是每天一张或者多张送货单,买方收到货后,再在送货单上对货物进行签收确认,不可能会出现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的情况。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货单,都是多天送货情况出现在一张单上面,而且辩论人方的收货人确认收货,签名都是一签到底,而不是按天数签收的,这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显然是伪造的。

二、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辩论人公司并没有名字中带有 渝 字的员工

所有的送货单上 收签人签章 处的签名都是一个 渝 字,而辩论人公司从来都没有过名字中带有一个 渝 字的员工。而且,收货人的所有签名都是一签到底,笔锋和字迹都是连贯的,显然是在同一时间写的,而这显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习惯。可见,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

三、送货单上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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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送货单上都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这再次证明送货单是伪造的。此外,由于无法确定准确的送货日期,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否那么,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送货单上没有标明大写的货款金额

每一张送货单上都没有大写的合计货款金额,只有小写的货款金额,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辩论人送货,一定要在送货单上写上大写的货款金额,以防止双方对货款数额发生争议,而且,原告以往给辩论人送货的送货单上都标注有货款的大写金额,这完全可以证明送货单是伪造出来的。

五、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以往原被告双方交易的送货单完全不同

原告与辩论人曾经有过交易,原告将送货内容写在收据上,写清楚货款金额,标明大写货款金额,再经辩论人公司曾守源签名确认,然后拿着收据向辩论人要求支付货款。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真实的送货单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见,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是不真实的。

六、原告妻子刘 一直在辩论人公司担任出纳和会计并掌管公司公章,原告具有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

原告妻子刘 在辩论人公司工作多年,担任会计和出纳职务,并掌管公司的公章,这使得原告完全具备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而且,刘 在原告向起诉前即向辩论人公司辞职,辩论人屡次打电话给她,要她过来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她也一直不敢过来办理,由此可见她虚怯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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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告钟 提交的送货单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刘 伪造的,是不真实的送货单,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还辩论人以公正。

此致

市人民

辩论人:

二零 年 月 日

证 据 说 明〔一〕

1、刘妙玲系财务主管,公司帐务由其记帐;

2、被告公司没有名字中带 渝 字的员工。

地址:

辩论人因与被辩论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针对被辩论人的仲裁请求,结合案件实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辩论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辩论人于2022年10月28日入职,在其入职后,辩论人于2022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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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盖章完毕后交予被辩论人签字,被辩论人称要拿回去签字,后被辩论人告诉公司,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其遗失。2022年7月3日,公司和被辩论人补签劳动合同,因为考虑到是补签合同,辩论人在劳动合同上书写的签订日期为被辩论人当时入职的日期也即2022年10月28日,而被辩论人书写的签订日期为当时的补签日期也即2022年7月3日。以上可看出,被辩论人入职后,辩论人已按正常程序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截止今日,辩论人保管有两份与被辩论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而被辩论人也持有两份与辩论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四份劳动合同都有被辩论人的签名,且四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都为三年,在被辩论人入职后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三年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先后签订了屡次劳动合同,被辩论人声称遗失合同希望公司和其补签合同,现又拿出两份内容不尽相同的合同,被辩论人这种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手中还有其他版本的劳动合同,而在如此多份的合同下,被辩论人还声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说辞明显不符合这一客观事实。

3、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明显篡改的痕迹。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按照常理,合同书企业根本情况、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等等都应由用人单位填写才符合常理,而被辩论人现持有的劳动合同书,全部内容都为被辩论人自己书写,全部工程都是被辩论人自己的笔迹,合同的签订日期无一例外都是2022年7月3日,由此可看出,其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真伪有待确定。辩论人保管的两份劳动合同,合同上也都是被辩论人自己的笔迹,最重要的是,关于合同期限中的起止日期为2022年7月2日,〔我方证据三、四〕,大家试想一下,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在2022年10月28日入职,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将劳动者的入职日期提前三个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也要多承当三个月的社保、公积金费用,且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也要增加,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实际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作为用人单位的辩论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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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这么做,所以,合同的篡改者正是被辩论人本人。合同签订时辩论人对被辩论人是非常信任的,被辩论人正是利用辩论人对其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再擅自篡改合同内容,并且还声称合同遗失,然后利用补签劳动合同的时机将合同签署日期拖延至2022年7月3日,从而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辩论人认为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被其恶意篡改,导致多份劳动合同的内容都不一致,现被辩论人又申请双倍工资的要求完全是无稽之谈,完全无理。

综上,被辩论人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不符合客观事实,理应不予支持。

二、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给予公司的权利。本案中,为促进辩论人公司与员工关系和谐,明确标准员工的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双方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那么而制定了《员工管理手册》。此制度在被辩论人入职后,已经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有被辩论人签字确认记录为证〔我方补交的证据一〕。本《员工管理手册》第六章第五条: 对于有以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者,公司视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以下处分:4、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者;10、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之规定,被辩论人入职后,利用辩论人公司对其的信任,在工作期间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声称遗失,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篡改合同内容〔我方证据 三、四 〕。被辩论人遗失合同、篡改合同内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严重违反了《员工制度》 第 六章第五条的规定,按该制度第六章第五条 之规定,辩论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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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被辩论人入职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和同事之间关系不融洽,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给辩论人的业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辩论人在公司指正其的行为后,并没有改正的意思。被辩论人作为公司法务,岗位比拟重要也比拟特殊,法务岗位的工作职责主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核、起草。〔我方证据 七 《转正申请表》〕其篡改合同的行为已不适合在法务岗位工作,辩论人公司综合考虑之下给其调整工作岗位,但被辩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种种表现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也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鉴于被辩论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工作表现欠佳,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万般无奈情况之下,辩论人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辩论人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关于被辩论人要求的2022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关于冬季取暖补贴享受条件的规定〔我方证据一〕: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本案中,被辩论人于2022年10月28日入职,在2022年冬季取暖季取暖补贴发放时,其工作未满一年,在整个取暖期间工作也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所以被辩论人没有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是有法可依的。

四、关于被辩论人要求的2022年6月至8月的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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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我方证据二〕:2022年天津市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发放标准为140.6元/月。本案中,被辩论人于2022年8月10日离职,8月份实际工作时间为10天,8月份防暑降温费按10天发放。因此,被辩论人的防暑降温费为:140.6元/月 2月+〔140.6元/月 30天 10天〕=328元。被辩论人主张的2022年的夏季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辩论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2022年度冬季取暖补贴、以及2022年度夏季防暑降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全部不合理的仲裁请求,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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