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辽人发[2006]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7.20 【实施日期】200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辽人发[2006]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06]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 2 / 3
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
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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