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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成功获得缓刑案例

来源:汇意旅游网
抢劫案辩护成功获得缓刑案例

⽂/刘⾦梅律师

2015年8⽉25⽇,拿到判决书,如我所愿,经辩护,被告⼈刘xx,犯抢劫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年⼗个⽉,并适⽤缓刑。

本案是在⼀审庭审结束后接受当事⼈委托辩护的⼀单⽐较特殊的刑事案件。

当事⼈找到我的时候,希望我能通过提交辩护词的⽅式,帮助他的亲属,当时觉得有些晚,但是看着当事⼈恳求的眼神,最终同意为其辩护。对于不利后果全部告知家属,家属表⽰同意,只是希望争取⼀下。

经会见被告⼈刘xx,本⼈⽴即申请到阅卷,经阅卷后,发现了⼀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材料。

认真负责的将提交的证据⼀⼀分析后,写好辩护词及取保候审申请后,提交,在收到我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后,在⼀周内同意对被告⼈刘xx取保并释放。后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本⼈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刘xx缓刑,量刑相对来讲是⽐较轻的。

被告⼈刘xx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对我的辩护也很满意,⼀次次的说着感谢的话。

作为律师,其在社会中的作⽤及价值有所体现就是最令⼈开⼼的事情。对此案件本⼈也⽐较的满意。也感谢法官能认真看我写的辩护词,⾮常感谢!

本案中,刘xx是主犯,且⼿持⼑具,抢劫他⼈钱财,归案时已满18周岁,审理时已满19周岁。

我的辩护意见,写的⽐较多,三页多,主要还是认为被告⼈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照未成年⼈来审理此案。看了我的辩护词后,最终听取我意见,另⾏开庭审理此案,通知刘xx⽗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刘xx⽗母在庭上明确表⽰愿意赔偿被害⼈的所有财产损失,被告⼈刘xx在庭上提交,向被害⼈真诚道歉。我的努⼒,争取并保障了被告⼈刘xx的合法权利。对此也赢得了主审法官的尊重。此案办的⽐较好,故拿来分享。

我国《刑法》适⽤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我国刑法不适⽤缓刑的条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不适⽤缓刑。

累犯的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周岁的⼈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从假释期满之⽇起计算。

特别累犯: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

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百七⼗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不满⼗⼋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同意,未成年被告⼈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百七⼗条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法通知、法定代理⼈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可以代为⾏使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认为办案⼈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性未成年犯罪嫌疑⼈,应当有⼥⼯作⼈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可以进⾏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证⼈,适⽤第⼀款、第⼆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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