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根据借款人 与 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称主合同),应借款人请求,出质人作为保证人为主合同提供担保,为了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出质人受借款人的委托自愿为质权人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1.1出质人时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
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质权人根据主、从合同为借款人担保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质押权利处理费、过户费等)。
第四条质押期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质权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借款人违约之次日起两年止。 如质权人同意债权展期的,质押期间到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权利质押的设定
5.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详见《权利质押清单》。 5.2用于出质的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5.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 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验收后向出质人出具收呀凭据。
6.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载“质押”字样。
6.3借款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是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七条 质押登记
7.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7.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提前清偿或提存
9.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9.2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股票。但转让个股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9.3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
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条 出质利和义务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10.2质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3质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从合同的,除展期的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4借款人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0.5质押权利的签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一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11.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1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11.4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出质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范围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2.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等情况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自出质权利的凭证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依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3.2主合同、从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3.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人民管辖。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如借款人到期违约,未按期还款,出质人的质押物转为质权
人向河南建业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所购房产的房款。所购房产信息具体参见本合同所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15.2质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出质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质权人通过当地地方媒体发出催收函,视为出质人已收到催收函。
15.3如借款人、出质人违约造成质权人发生代偿损失,出质人自愿接受人民的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附件
16.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权利质押清单》,《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出质人执 份、质权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出质人: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权利质押清单
出质人 出质权利内容 出质权利价值(人民币) 根据 与 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关于购买 所有商业的合作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已经支付给 的购房款项作为质押物。 编号: 合计 年 月 日 作出以上权利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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