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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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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的顺序?

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的顺序?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它是证据规则中的一组核心概念,因为“三性”贯穿于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决定着证据与非证据、定案根据与非定案根据之间的界限,也决定了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对“三性”的排列顺序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随后最高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第39条中,将排列顺序修正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或者思维逻辑,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

换言之,对于当事人提供或者法庭调取的证据材料,在质证及其后的认证中,首先审查是否与待证事实(证明对象)相关,如果不具有关联性,即直接予以排除,无需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如果具有关联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直接予以排除,不再继续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具有合法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真实性。由于合法性是对证据的正当性的判断,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应当因其违法而予以排除,因而在审查顺序上将合法性排在真实性前面,符合证据活动的规律。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根据有关认定证据真实性规则来进行的,因此,对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的质证应当放在最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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