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资源管理局⼀案在清镇市开庭,被告清镇市国⼟资源局当庭表⽰他们已于8⽉28⽇作出了撤回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项⽬⼟地使⽤权的决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全国⾸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公益⾏政诉讼案就此尘埃落定。
百花湖风景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西北,是1960年修建百花⽔电站形成的⼈⼯湖,是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1994年,清镇市国⼟资源管理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当年11⽉14⽇与李*先(百花湖冷饮厅法⼈代表)签订了《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积为800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先,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及宿舍、办公室。但⼗⼏年过去了,冷饮厅加⼯项⽬⼀直未完⼯,国⼟资源局也⼀直未履⾏职责按时收回该⼟地及地上附属建筑。
今年5⽉,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接到清镇市有关群众举报后迅速派出调查组实地调查,在查证属实后于7⽉8⽇向清镇市国⼟资源局发出律师函,建议清镇市国⼟资源局在收到律师函10⽇内收回该宗⼟地的使⽤权及地上建筑或其他附属物,并消除该建筑对百花湖风景区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该局仍未履⾏职责。
7⽉27⽇,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市提起⾏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清镇市国⼟资源局收回与李*先签订的⼟地合同中出让的4号宗地的⼟地使⽤权及地块上附属建筑。
清镇市国⼟资源局副代表被告⽅出庭应诉,因为在开庭前国⼟资源局已于8⽉28⽇作出了撤回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项⽬的⼟地使⽤权的决定,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
原告:本案显⽰社团公益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记者在第⼀时间联系了负责此案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诉讼部马-勇,他表⽰:国⼟资源局能够更正错误,消除影响,我们的诉讼⽬的已经达到,因此我们当庭提出撤诉。他同时认为,此案意义重⼤:其⼀,此次清镇率先将社团纳⼊扩⼤⾏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做法,创造了中国社团⾏政公益诉讼的先河;其⼆,环境保护需要⼈⼈参与、全民监督,本案提供了⼀种⽰范;其三,通过本案,社团不仅对污染企业进⾏监督,也对⾏政职能部门进⾏监督。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个⽉内就解决了,显⽰了社团公益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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