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与执行要求。监视居住要受到持续监视,不能离开住所,而取保候审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者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恐怖活动犯罪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或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1、监视居住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候审比较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就可以随意行动。
2、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法律制度及适用条件比较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自由的一种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其不逃避刑事责任,同时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定保证措施,以确保其出庭应诉。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在于适用条件和程度。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如涉及恐怖活动、贩毒等严重罪行;而取保候审则适用于一般刑事案件。此外,监视居住更严格,包括居住地点、行动范围等方面的;而取保候审相对自由,只要求被告人按时出庭,不得离开指定地区。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哪种措施。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其行动进行严格,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而取保候审相对自由,只要求被告人按时出庭,不得离开指定地区。会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哪种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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