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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脑损伤为预先存在病情为由拒赔,是否合理?

来源:汇意旅游网

法律分析:若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疾病或伤害已经存在,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赔偿。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病情预先存在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所知道的相关情况。

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或者无理由拖延赔付。

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构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未告知的风险或者未如实告知的风险,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能免除承保已经发生的风险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脑损伤的情况,保险公司以脑损伤为预先存在病情为由拒赔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被保险人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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