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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