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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