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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钱后归还是否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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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钱还回去不算既遂,只是减轻量刑的考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处罚根据数额和情节。犯罪的既遂形式有行为犯、结果犯、举动犯和危险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由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法律分析

一、偷了钱还回去是既遂吗

1、盗窃已经得手满足既遂条件,再还回去只是一个减轻量刑的考虑而已。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拓展延伸

偷窃后归还财物是否能改变犯罪性质?

偷窃后归还财物是否能改变犯罪性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观点,偷窃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犯罪,无论是否归还财物。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归还财物可能会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产生某种影响。归还财物可能被视为自愿的悔过行为,表明犯罪人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愿意尽力弥补所造成的损失。这可能会影响法官对犯罪人的量刑决定,可能会考虑减轻刑罚。然而,归还财物并不会完全改变犯罪性质,而是在刑事责任上产生一定的影响。最终的判决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人的动机、归还财物的时机和方式等因素。因此,无论是否归还财物,犯罪行为本身仍然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归还财物不能改变偷窃行为的犯罪性质,但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归还财物可被视为自愿的悔过行为,显示犯罪人对错误有所认识并愿意弥补损失。这可能减轻法官对其刑罚的考虑。然而,归还财物并不完全改变犯罪性质,仅在刑事责任上产生影响。最终判决取决于案情,包括动机、归还时机和方式等因素。无论是否归还财物,犯罪行为仍需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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