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而建立起来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而产生所有潜在的风险,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了。
职业年金并不是人人都能享有,只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才有。职业年金单位缴纳8%,也就是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是全部归个人所有的。
二、退休后如何领取职业年金
现阶段领取职业年金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照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2、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至发完为止。
3、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职期间去世,其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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