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服刑人员如何办理?法律并未服刑人员的权利,但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被了人身自由,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亦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另一种情况是,可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人员与监狱主管狱警充分协商,由民政部门离婚登记人员到服刑人员地点现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上门办理离婚登记的义务,一般也是很难实现的。而对于未被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如被判处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罪犯在假释期间,如果与其配偶双方已对离婚问题、问题等达成一致协议,符合登记的,可以与普通公民一样,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通常情况下,与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办理离婚,需采用起诉方式。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同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对于被告被监禁不满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而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也可选择向被告服刑地基层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在现实中,如被告服刑一年以上,建议向被告服刑地(被监禁地)人民起诉,这样不但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成本,而且可由当地与狱警协调,具有极大的便利性。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程序会简便,办理离婚会快些。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由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主管狱警协商,在安排好开庭地点与开庭时间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监狱开庭,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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