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汇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标准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标准

来源:汇意旅游网

法律分析:

理论上说,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土地 承包经营权来自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 是一种法定权利,以特定身份为依 据,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 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 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