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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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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资纠纷:

(一)自行协商(劳资谈判)

1、提出谈判意向,明确要谈判的主要议题;

2、确定并相互告知双方参加谈判的主要成员;

3、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

4、举行谈判,提出和交换劳资纠纷中的处理意见;

5、就焦点问题进行磋商、让步或变通,提出综合解决方案;

6、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执行谈判成果;

7、谈判破裂,邀请第三方介入,继续谈判或者寻求谈判外其他解决途径。

(二)劳动仲裁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也是民事诉讼前必经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资纠纷案件人民不予受理。

由于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程序规范,如《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其流程在此不再一一详述。

(三)民事诉讼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因此,一般来讲,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的劳资纠纷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

劳资纠纷案件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以后,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与劳动仲裁机关同一区域的相应人民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均起诉的,一般以先起诉的列为原告。

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程序同一审。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申诉

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在劳资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如果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两年,当事人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通常情况下,人民对于申诉案件的受理并无严格的时限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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