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利害关系人 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民事诉讼法 》第183条、第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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