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私自放出在押人员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汇意旅游网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旨是对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伪造、变造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等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客观要件(私自非法释放在押人员)、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和主观要件(故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和第94条的规定,违反者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

法律分析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渎职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结语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伪造、变造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其逃跑或被释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本罪严重影响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侵害了社会的安全和正常秩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私放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