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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来源:汇意旅游网

一、“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确定的,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二、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按实际情况,实际施工人作为承包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方法有: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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