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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