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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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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刑民并行”为主、以“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为辅原则。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并案审理,但是一个案件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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