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汇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

来源:汇意旅游网

一、票据无因性例外。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超过票据时效。

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