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属于法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即(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要先征得单位工会的同意才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不是公司遇到经营困难的情形就可以延期支付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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