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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商标侵权,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来源:汇意旅游网

撤诉后原告仍可再次起诉,但需注意诉讼时效。撤诉前未送达被告视为未提起诉讼,不中断诉讼时效。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但离婚案件需遵守六个月起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但由原告承担,增加诉讼成本。根据《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再次起诉应受理,但无新情况、新理由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双方私下达成了某种和解或者原告因个人原因需要撤诉的情形,但是事后可能和解未能达成或者原告需要再次起诉,那么原告在撤诉之后还能够起诉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原告起诉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因此,撤诉之后,原告还是可以再次起诉的,但是要关注诉讼时效,以免因撤诉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同时要注意,撤诉的案子诉讼费虽然减半收费,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法律依据:《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商标侵权纠纷:撤诉后的再起诉是否受限?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当一方撤销了之前的诉讼后,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受到一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后的再起诉是否受限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撤诉是自愿的,且没有达成任何和解协议或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是允许的。然而,如果撤诉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放弃权利,或者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再次提起诉讼可能会受到法律。因此,在撤诉后再次起诉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情况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撤诉后仍然享有再次起诉的权利。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案件,人民应予受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要关注诉讼时效,避免因撤诉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此外,撤诉的案件的受理费将由原告负担,但会减半收取,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在决定是否撤诉后,应权衡利弊,并谨慎考虑再次起诉的时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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