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调解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参与。
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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