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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等级排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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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序列:

1、:一级;

2、副,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11、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12、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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