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