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帮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刑标准。帮信罪是指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对于帮信罪,若情节严重,被告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在判刑时,不仅考虑流水金额,还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等多方面因素。另外,在帮信案件中,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法律分析
一、关于帮信罪流水200万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帮信罪流水认定的规则如下: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是指的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
(2)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达20万元,是在流水金额达20万元之后的进一步定性;
(3)如果证明流水中有的不属于收或付的性质,应该允许剔除。
二、帮信罪的判刑仅看流水吗?
1、帮信罪的判刑不仅看流水更要看获利
还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2、并不能只根据流水来入罪
银行流水当然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但是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结起来,和证据使用规则有关。
法院在决定判处帮信案件的当事人承担怎样的刑事处罚时,并不能仅查看案件流水,还需要看涉案人员的获利金额、实施帮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等。在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之前,帮信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做罪轻、无罪辩护。
拓展延伸
标题:['3. 帮信罪流水200万会怎样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帮信罪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主要涉及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账户、发票、证明、技术支持等帮助。根据您的描述,假设帮信罪的流水为200万,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形:
1. 个人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有帮信罪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帮信罪的流水达到200万,那么犯罪金额较大,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单位犯有帮信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帮信罪的流水达到200万,那么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酌情从重处罚:如果帮信罪的流水涉及多个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院可能会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进行酌情从重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判刑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结果来确定。如果或您的亲友涉及到帮信罪等罪名,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
结语
结语: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帮信罪的相关法律适用,但判决时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获利金额、不良后果等因素,不能仅依据流水定罪。同时,银行流水只是作为证据之一,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在帮信案件中,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罪轻、无罪辩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