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终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决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申诉人的范围是指:,(1)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3)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申诉人的申诉内容,可以是对第一审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也可以对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人民或人民应当接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并按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对审查处理的结果,应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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