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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汇意旅游网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该罪侵犯社会风化和治安秩序,对象为自然人,行为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可以通过设置卖淫场所或控制卖淫人员进行实施。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故意目的,不论是否牟利,只要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故意即构成该罪。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组织卖淫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情节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强迫幼女卖淫、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组织卖淫罪侵犯了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是一种丑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或女性,只要其故意组织他人卖淫,即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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