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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汇意旅游网

我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旨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处罚。此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刑罚的案件不移交、多次不移交案件或一次涉及多人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移交案件等。该罪名的设立旨在约束以罚代刑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一、在我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么判?

[释义]

本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佝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狗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拘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并且情节严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在学理上,本罪为不作为犯罪。

本罪为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是对以罚代刑行为的一种制约。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行为。本罪的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拘私舞弊,对司法机关的不移交,并且情节严重。该罪名的设立旨在制约以罚代刑等行为。作为律师编辑,我们应当关注并依法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避免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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