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很显然,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事实上,受害人就其死亡本身并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死者本人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需要填补的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