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不能在本地补办结婚证,可到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区民政局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补办。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他人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登记时间和主办方、当前婚姻状况、委托原因、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身份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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