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扣分,罚款200~
2000,吊销驾照,收缴、强制报废;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不扣分,吊销驾照,终身禁驾;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不扣分,吊销驾照;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不扣分,罚款200~
2000,可以并处吊销驾照;
5、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不扣分,罚款200~
2000,可以并处吊销驾照;
6、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不扣分,罚款200~
2000,可以并处吊销驾照;
7、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不扣分,罚款
200,扣驾照;
8、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扣12分,罚款200~
2000,可以并处吊销驾照;
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吊销驾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