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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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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印章管理,结合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一般包括公司、公司属各级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印章,以及有关岗位管理人员的名章和签字章。

第二条 印章管理责任

1.公司印章按职能分工实行归口管理。

(1)公司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监印;

(2)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资金部专人负责保管、监印;

(3)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部专人负责保管、监印; (4)公司、团委、工会印章由工作部专人负责保管、监印;

(5)公司纪委印章由纪检监察部专人负责保管、监印; 2.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须指定专人保管。

3.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遵守保密规定。

4.印章专管人员须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存放安全,防止印章的滥用、盗用和遗失。

5.印章专管人员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6.印章专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与接替人员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印章规格、式样、刻制及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公章一律为圆形,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如单位名称字数较多可双环排列;后段自左向右横行。规格尺寸以边框外径为准,边框宽0.1cm。规格分别为:公司公章:4.2cm;公司属单位、公司各部门公章:4.0cm;公司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公章:3.8cm。

如因工作需要,有关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1.印章的刻制审批,采用下管一级的原则,即公司属单位的印章,由公司制发;公司属单位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的印章,由公司属各单位制发。

以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由具体负责施工的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公司提出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由公司办公

室刻制并启用。

2.印章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 3.印章领用。印章申请单位须指派专人凭单位介绍信办理领用手续。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具证明,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刻制公司名义相关印章。

5.业主统一刻制印章的项目,须按照印章管辖权,凭业主相关文件报上级单位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用印审批流程

1.填写用印审批表(见附件1),完成审批流程。各部门应切实履行用印审批责任。其中:

(1)制发公文用印须经主管领导签发。

(2)单位颁发的各类证书用印,需凭证明文件履行用印审批手续。

(3)投标文件、资信证明等材料用印,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公司办公室审批。

(4)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以及证件、申请(报)表等用印须经法律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法律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批准。

(5)公司各类便函、介绍信、证明信等一般日常事务用印,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重要事项用印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印章管理部门应建立电子用印登记台账(见附件2),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3.原则上不得在空白介绍信、证明、空白页等上用印。如有特殊需要,须由用印单位(部门)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办公室核准,完成登记、编号(见附件3)后方可用印。使用后经办单位(部门)要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公司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并将未使用的空白页应及时退回,办理销毁手续。

4.正确规范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规范,印迹要端正清晰。除特殊情况外,印章原则上须加盖在有文字处。

第六条 电子印章仅限OA系统使用。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区以外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须由用印单位(部门)申请(见附件4),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公司办公室核准后派专人携带、保管,并负责监印,保证印章安全。印章外出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第四章 印章停用与回收

第 由于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工程竣工结算结束或印模式样改变、印章损毁等原因,原印章应停止使用,并

上交上级印章管理部门处置。

第九条 印章丢失应及时报案并声明作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擅自滥用、盗用、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损失程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司属各级组织,各级、纪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因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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