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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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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和消费税退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办理资料】

1. 出口退(免)税备案: 序号 材 料名称 1 数量 备注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 份 电子数据 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1 份 无 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1 份 无 (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加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盖海关印章的《海关进出口生产企业和横琴、平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潭区 内水电气企业除外)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1 份 无 1 份 无 商投资企业 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1 份 无 零税率应税服证》复印件 务提供者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1 份 无 零税率应税服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务提供者 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1 份 无 零税率应税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务提供者 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1 份 无 零税率应税服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务提供者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1 份 无 内地往返、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海峡两岸间水路运1 份 无 往返交通运输许可证》及持《海峡输服务 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1 份 无 内地往返、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交通运输服务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1 份 无 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议复印件 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1 份 无 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印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1 份 无 港澳台运输服务 (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1 份 无 内地往返的交通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运输服务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1 份 无 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射服务”的 供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1 份 无 口货物 明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1 份 无 (免)税代理机构办议 理出口退税备案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 份 电子数据 1 税备案 及电子数据 份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1 份 无 证明材料复印件 零税率应税服务,应1 份 无 报送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 份 电子数据 1 税备案 及电子数据 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1 份 无 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分立、改制重组的 书》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1 份 无 决议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1 份 无 章程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1 份 无 部门批件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1 份 无 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 称及账号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1 份 无 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明 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 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材 料名称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数量 备注 2 份 电子数据 1 份 2 代办退税账户 1 份 无 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材 料名称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数量 备注 2 份 电子数据 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1 份 无 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备案数据反馈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6.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7.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8.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0.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

第三条 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第一项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第二项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四项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第五项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六)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一项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 第二项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第三项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第四项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七)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第一项 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第二项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省国家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第三项 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八)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

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第一项 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第二项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第三项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第四条 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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