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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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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标行为,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对外支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职责

市场部为投标保证金的直接负责部门,负责产品投标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公司投标保证金申请支付,根据中标情况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及报销手续。

经营管理部负责督促市场部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及报销。

财务部负责依据投标文件审核付款信息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监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及报销,并对逾期未收回投标保证金的负责人进行扣款。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申请

投标保证金的申请适用公司《资金支付申请单》流程,发起人根据投标文件相关规定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单》,必须注明:申请金额、收款单位信息、汇款时需要特别备注的内容、项目负责人。财务部依据审批后的《资金支付申请单》及投标文件及时支付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中标公示后,业务人员须根据中标结果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报销手续。

自投标保证金支出之日起超过四个月未退回的,由财务部签发催款通知,下发到市场部、经营管理部、项目负责人。投标保证金支出超过六个月未退回或未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将于期满后从项目直接负责人当月工资中扣除40%用于偿还支出的投标保证金,逐月扣除,直至逾期投标保证金余额为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投标保证金的退回及报销手续,须形成书面文件说明并承诺办理时限,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可以在承诺期限内暂不扣款。

本办法实施前支出的投标保证金,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相关费用并到财务部做报销处理,且将差额退回到公司账户的,不做工资扣款。否则财务部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扣除直接责任人工资、奖金40%,直至该笔投标金余额为零。未超过六个月的投标保证金参照新办法执行。

在扣除项目负责人工资、奖金后该投标保证金又收回或取得相应的,财务部在当月补发已扣工资。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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